1、船舶优先权适用什么法律
船舶优先权主要适用的是国内的《海商法》与有关的国际公约。
1.从法律渊源来看,国内的船舶优先权规范基本采纳了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的理念和框架。在处置涉及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问题时,应第一参考这类公约的规定。
2.国内的《海商法》也对船舶优先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适用范围与行使方法等。
因此,在处置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纠纷时,应主要依据国内的《海商法》与有关的国际公约。
2、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应当定性为“特殊的担保物权”。这一判断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理由:
1.从立法体例来看,国内将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等物权并列,这反映了立法者将船舶优先权视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2.从具体规定来看,船舶优先权具备担保物权的核心特点,即对特定财产(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除此之外,船舶优先权还具备从属性、不可分性与随物转移等担保物权的典型特点。
3.从义务主体来看,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优先权关系中饰演着物的担保人的角色,这进一步印证了船舶优先权的担保物权性质。
3、船舶优先权与民法担保物权差异
法律快车提醒,船舶优先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相比,存在以下主要差异:
1.产生基础不同:
(1)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和质权,一般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人的自愿而产生。
(2)而船舶优先权则是基于国家或国际的公共政策,由法律直接规定并强制推行,不以当事人的合意或自愿为基础。
2.公示需要不同:
(1)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一般需要公开或公示,以让公众了解。
(2)而船舶优先权则不需要公开或公示,具备不公开、秘密的特征。
3.占有需要不同:
(1)留置权需要债权人在债权形成到行使期间不间断地占有留置物的标的物。
(2)而船舶优先权虽然也需要行使时占有船舶(即扣押船舶),但这种占有是诉讼强制获得的占有,不需要优先权人从债权形成到行使时一直占有船舶。
4.达成方法不同:
(1)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可以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法达成。
(2)而船舶优先权的达成则需要通过肯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处分担保财产——船舶。
5.担保标的物范围不同:
(1)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只包含担保标的物本身,还包含因担保物得孳息和因灭失或损毁而获得的赔偿金。
(2)而船舶优先权的担保标的物仅及于船舶本身,不包含孳息与因船舶灭失或损毁而获得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船舶优先权虽然具备担保物权的一般特点,但其在产生基础、公示需要、占有需要、达成方法与担保标的物范围等方面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存在显著差异。